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植提桥 6小时前 1543
“条例”体现 “保障质量安全、规范生产经营、强化监管责任” 的核心逻辑。

作者 | Lisa

5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8日。

01

《条例》核心规则修订

适用范围与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需征求多方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生产许可条件与申请流程

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包括营业执照、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与检验条件、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符合产业政策等。

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需选派2-4 名核查人员,可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时限要求:受理后30 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 10 日内发放证书(电子证书当日发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5 年,需在届满前 30 日至 6 个月内申请延续。

变更与重新核查:生产条件、技术、工艺等变化需重新申请核查;企业名称、地址变更需办理变更手续。

证书与标志管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需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02

监督检查与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可采取调查、查阅资料、查封扣押等措施。企业需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定期提交报告,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

无证生产/ 销售: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处货值金额 1-3 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变更/ 重新核查义务:生产条件变化未重新审查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并罚款;名称/ 地址变更未办理手续的,限期改正,逾期可罚款。

未标注标志或编号:限期改正,逾期处货值金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出租/ 转让许可证或标志:责令改正,处 5 万 - 2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违法使用他人许可证的,没收产品并罚款。

伪造/ 冒用证书或标志:没收违法产品,处货值金额1-3 倍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被吊销许可证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产品许可;相关责任人 5 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经费与审批权:办理生产许可不得向企业收费;国务院主管部门可直接负责部分产品的许可工作。

具体内容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官方文件。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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